兴平一女教师骑车与公路边树木碰撞不幸身亡

兴平一女教师骑车与公路边树木碰撞不幸身亡

魂魄晋鹏 2024-12-23 娱乐看点 10 次浏览 0个评论

兴平一女教师骑车与公路边树木碰撞不幸身亡

事故现场 受访者供图

兴平一女教师骑车与公路边树木碰撞不幸身亡

白某某的儿子赵先生指认现场

阳光讯(记者 刘金 文/图)近日,兴平市一名教师上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与垂吊在空中的树枝发生碰撞不幸身亡,兴平市交管部门却以骑车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58条,认定当事人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兴平市丰仪镇人民政府承担次要责任。对此,双方均对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并向上级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一中学女教师骑车撞树木身亡

事故当事人的儿子赵先生告诉《阳光报》记者,其母亲白某某今年56岁,是兴平市丰仪初级中学一名教师,2024年11月12日下午3时31分30秒左右,母亲驾驶电动自行车去学校上晚班,沿兴平市洛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一纸板厂门口南侧时,与道路西侧路面上的树木碰撞,致其母亲现场死亡、车辆受损。

12月17日上午,记者来到事发现场,看到事故发生的路段比较偏僻,除了有一家纸板厂外,周围都是农田,纸板厂门口南侧一棵倾斜的树上有明显的撞击伤口,垂吊在半空中的树枝用铁丝捆在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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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不认可骑车人承担主要责任

2024年12月5日,兴平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兴公交认字【2024】第610号,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当事人白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第58条。兴平市丰仪镇人民政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条第2款。

针对此认定书,赵先生表示,事发路段并未设置非机动车道,其母亲驾驶车辆为国标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超过25公里,并悬挂蓝色牌照,所以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58条,不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且根据事发现场视频,事发时,电动自行车后方有一辆白色SUV从左后越过中线逼近并进行超车,与对面驶来一辆白色面包车错车,交管部门未查证SUV及对面的白色面包车。

丰仪镇人民政府也不认可承担次要责任

12月17日上午,丰仪镇人民政府党委副书记王维涛在接受《阳光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事故发生在我们镇辖区内,但和镇上没有啥直接的关系,事情发生后,市上召集教育、交通、公安等部门还专门召开了联席会,镇上就没有参加这个会。镇政府在收到这起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对其中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不予认可,已联系法务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目前还在走法律程序。

正在走复核程序

据记者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12月17日下午,兴平市交通局宣教科一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事发路段今年实施了提升改造工程,已在8月份完成验收,至于道路的产权、养护方面的情况自己也不是很清楚,这起事故的责任,以交管部门的认定为准。

对此,记者联系了兴平市交通管理大队事故科杨警官,他表示,该起交通事故当事人已经提出复核,正在按程序依法办理。目前,截至记者发稿均未收到相关部门的回复。

荫律师说法:陕西法苑法律事务所王东海律师认为,白女士骑电动车在乡村道路上正常行驶,与路面垂吊树枝发生碰撞,承担主要责任明显过重。王东海建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据此,如死者家属不服该事故认定书,可依法提起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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